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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特点

文章发布:中国大蒜网蒜赢天下(www.dasuan.cn)              发布时间:2010-01-10
 前不久,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等单位的六位专家组成的欧洲食品安全管理与科学体系考察团对联邦德国卡尔思鲁尔大学、德意志研究联合会、联邦德国食品安全局、丹麦兽医食品局、丹麦食品兽医研究所、瑞典食品管理局进行了访问和考察,拜访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主席、欧洲食品安全局理事会主席、瑞典食品管理局副局长S.A.s1Orach博士,丹麦家庭与消费者事务部常务副国务秘书E.E.Rasmussen博士,丹麦食品兽医局副局长H.G.Jenssen博士,德意志研究联合会食品安全委员会主席G.Eisenbrand教授,并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中的科学问题、技术体系、管理结构等与三国专家和官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就国际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并探讨了下一步合作研究的可能性与途径。BR>本文以德国、丹麦和瑞典为例子总结和分析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特点。 DIV>TRONG>1  遵循消费者至上的基本原则,实施各部门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管理策略/STRONG>/DIV> DIV>    随着食品生产与贸易的全球化,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越来越强。欧盟及其成员国在食品安全管理中遵循了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基本原则:BR>把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利益放在最高地位;BR>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对食品安全负有全部责任;BR>在保护健康和保障安全中应用预防性原则(在不确定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预防性措施);BR>食品安全管理必须是高效的、透明的、可靠的。BR>其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策略是:BR>法规管理机构的一致性;BR>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的一致性;BR>利益相关者责任的一致性;BR>各部门协作的一致性;BR>公众的积极参与性。/DIV> DIV>TRONG>2  以欧盟法规为指导,建立层次分明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STRONG>/DIV> DIV>    欧盟委员会签署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指令,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欧盟食品安全一系列法规全面生效,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成为一个统一、透明的整体。法规要求欧盟的每个成员国在2007年1月1日建立和实施对于食品和饲料的国家控制计划。德国、丹麦和瑞典作为欧盟成员国,以欧盟食品安全指令为原则和指导,释义和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和部门具体执行指南,形成层次分明的法规体系。2002年11月联邦德国《消费者健康保护和食品安全重组法案》生效;2003年12月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BVL)向联邦各州提交了《食品安全协调管理法规》草案,2004年10月获得批准,2005年1月生效。但由于联邦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所面临的挑战是在联邦政府和联邦各州有关食品安全法律的修改谈判进程比较复杂,因为这牵扯到宪法的修改问题。在丹麦,1998年批准了丹麦食品法,取代了7个单个食品法律。这一法律协调了动物源性食品和其他食品的各个法规,并与欧盟的食品法律相一致。在此法律的基础上,由丹麦兽药与食品管理局签署和颁布具体实施指南,形成欧盟指令??国家法律??实施指南三个层次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瑞典也建立了三个层次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上层为食品法(Food AcT),是议会签署的法律框架,包含了一些定义和原则,并授权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签署食品法规(Food Regulation);中层为《食品法令》(Food Decree),是议会签署的食品法执行原则,并授权国家食品管理局签署具体法规和批准食品管理和研究设施的建立,还包含了对其它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授权;下层为条例(0rdinances),由国家食品管理局签署,包括具体事务的实施法规,国家食品管理局还签署综合法规。《欧盟指令》被解析并结合在下层的条例中。/DIV> DIV>TRONG>3  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和促进国际贸易为目的,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控制体系/STRONG>/DIV> DIV>    欧盟层面有关食品安全的立法和实施由欧盟的卫生和消费者保护总司负责。为应对消费者关注的食品安全科学评估,欧盟于2002年决定新设独立的科学咨询机构??欧盟食品安全局(于2004年4月正式成立),只负责为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提供风险评估结果,并为公众提供风险信息。BR>欧盟成员国纷纷建立了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将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分别在不同的机构进行,以保证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评估不受行政干扰。德国、丹麦和瑞典以欧盟指令为指导,把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利益放在最优先位置,同时为了促进本国食品的国际贸易,建立了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控制体系。BR>3.1  德国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