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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公司诉诚信公司低价出售大蒜损失赔偿案

文章发布:中国大蒜网蒜赢天下(www.dasuan.cn)              发布时间:2010-01-10
【案情摘要】BR>BR>1998年8月,富民农副产品公司委托诚信公司于同年12月底之前代销大蒜2000公斤。双方约定了除大蒜的最低售价及报酬外,还约定行纪人诚信公司负责委托物的存储,时间为合同正式签订之日到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诚信公司联系销售。但由于当年大蒜收成很好,且富民公司定价相对偏高,一直到行纪合同履行的最后期限1999年元月1日,还未将大蒜售出。于是,诚信公司将此情况告知富民公司,请该公司运回大蒜,富民公司同意。到1999年3月,在富民公司始终未采取行动的情况下,诚信公司经征得当地公证机关的同意后,将此批大蒜低价出售。富民公司要求诚信公司赔偿损失,并以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BR>BR>【法律分析】BR>BR>本案例纠纷的解决,涉及到行纪人提存权问题。BR>BR>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或者债务人无过失而不能确知债权人的地址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监护人或继承人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提存是债务人消灭债务的一项特殊制度,该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BR>BR>行纪人的提存权有严格限制,《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也就是说,只有在委托物不能卖出,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该物时,行纪人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才可以提存委托物。BR>BR>行纪人提存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BR>BR>(1)在买入行纪中,买入的物品必须是依照行纪合同约定的委托物,即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行纪人才有权要求委托人受领该买入的物品;如果买入的物品不符合行纪合同中委托人的指示,该物品不能被视作委托物,行纪人也就无权要求委托人受领委托物,同时,委托人有权拒绝受领,而行纪人由于违反了行纪合同的约定,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R>BR>(2)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受领委托物。行纪人在对委托物行使提存权之前,应当催告委托人领取委托物,同时应当确定一个时间期限,如果在这一期限到来后委托人仍未领取委托物,行纪人才可以提存委托物。这个时间的确定,应当考虑到委托人受领委托物需要的合理时间。BR>BR>(3)委托人拒绝受领委托物,是指委托人能够受领而不肯受领的事实,不包括不能受领。这种拒绝受领并无正当理由,即没有行纪人的过错行为和不可抗力的事件。BR>BR>(4)如果委托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行纪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委托物,将所得之款提存。行纪人在提存委托物后,应及时将提存事宜通知委托人,如果由于行纪人未及时通知委托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被提存的委托物的风险发生转移。在提存期间,如果不是由于可归责于提存机关的事由而致使委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BR>BR>综上所述,本案中富民公司与诚信公司签订的行纪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该行纪合同合法有效。诚信公司依合同约定租借仓库,根据委托人的价格条款未能找到买家。到1998年12月31日止,合同终止。经行纪人诚信公司多次催告,委托人富民公司仍未取回委托物,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诚信公司在征得公证机关的同意下,低价出售大蒜的行为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不存在违约行为。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