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伙同老乡潘某、刘某霸占大蒜批发生意,强行迫使多名被害人只能到他们的摊位批发,并得向黄某等人支付“保护费”。日前,嘉定法院作出判决,三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到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和拘役。
2007年10月下旬至12月,32岁的山东籍男子黄某伙同在上海江桥蔬菜批发市场从事大蒜批发的老乡潘某、刘某,霸占江桥蔬菜批发市场的大蒜批发生意。
黄某通过打电话给在松江砖桥蔬菜批发市场做大蒜生意的王某等人,进行言语威胁,强迫他们只能到江桥蔬菜批发市场内的潘某、刘某的摊位批发大蒜,并提出每斤大蒜批发价要高于市场价0.1元,作为支付给黄某等人的“保护费”。潘某、刘某明知黄某等人实施犯罪,但为能增加大蒜销售量从中牟利,帮助黄某达到敛财的犯罪目的,将每斤多收取的“保护费”转交予黄某。直至案发,黄某等人以“保护费”名义敛财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潘某和刘某在从事商品交易中,以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交易,并迫使多人交出高于商品合理价格的钱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